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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期,有的城市住房公積金出現吃緊的現象。什麼情況下才能提取公積金?我國現行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規定:“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。”但一些城市出台辦法,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。(11月15日《人民日報》)
  “大病提取”住房公積金,這個可以有,而且應該有。何以這樣說,有幾個理由:
  顧名思義,住房公積金解決的是房子問題,而大病事關患者的生命。生命和房子相比,孰輕孰重誰都知道。魚和熊掌不可兼得,若要房子和生命二者之間必須做出選擇,任何正常人都會毫不猶豫地選擇生命。正是從這點上來,“大病提取”住房公積金,不僅應該有,而且必須有,這是人性化的做法,更是真正的以人為本和人文情懷。
  報道稱,公積金吃緊只是今年以來的情況。而有數據顯示,2011—2012年,全國公積金年結餘有四五千億元。由於用途受限、提取困難,這筆巨款長期“沉睡”。試想,一邊是巨款長期“沉睡”,一邊是大病患者亟需資金救命,這兩者為啥只能成為“平行線”、不能成為“相交線”?既喚醒“沉睡”的巨款,又能救助大病患者的生命,兩全其美,何樂而不為?縱然今年以來公積金吃緊,但吃緊的原因肯定不是僅僅因為“大病提取”。再說,就算公積金再吃緊,就算全是因為“大病提取”,面臨大病患者的生命和其家屬的無助,住房公積金也不該袖手旁觀、見死不救。公積金吃緊的問題是前進中的問題,肯定有辦法也應該想辦法解決。
  據報道,幾年前,四川省宜賓市、湖南省湘潭市就開展了職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業務。從實踐來看,這兩地的住房公積金並沒受到太大影響,依然在井然有序地滿足人們的居住權。居住權滿足了,大病患者的生命健康權也得到保障了,還有什麼理由質疑“大病提取”公積金是否合法呢?宜賓、湘潭走在了前面,而今青海省又緊隨而來。青海面向全省的做法,在宜賓、湘潭的基礎上又有跨越,最後效果如何,無疑值得期待。
 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。《決定》指出,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。在過去的表述中,市場是起基礎性作用。從“基礎”到“決定”,可見全面深化改革要靠“市場”說話。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,住房公積金也是一個“市場”,如何盤活並利用好這個“市場”的資金,更多更好更公平地惠及廣大群眾,這是住房公積金必須面對的問題。住房公積金也要深化改革,也要與時俱進,既然有大病患者需要,為啥不可以“大病提取”呢?
  “頂層設計+摸著石頭過河”,這是中國的改革智慧,無疑也適用於住房公積金。已經有宜賓、湘潭、青海“摸著石頭過河”了,條件成熟時來個“頂層設計”——加強全國公積金計劃管理和資金監管,提高資金使用效率,各地公積金“忙閑不均”的問題就不會再是個問題。
  文/毛開雲  (原標題:“大病提取”公積金,可以有應該有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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